教社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育和研究人员坚持理论,坚持与实际联系,人师表、严格执行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崇高师德,树立良好的学术风尚,为教育研究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然而,少数人在学术上的失策,却伤害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的形象,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来解决,决不是姑息。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的学风建设,为了处罚学术上的舞弊行为,提出了以下要求。一、高中应严格处理以下学术上的舞弊行为。(一)剽窃、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评论。(五)不参与创作,签署他人学术成果。(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得滥用他人签名;(七)其他学术性舞弊行为。
2、高中对本校有关机关或个人学术舞弊行为的调查处直接负责。坚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原则,同时实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处,注重预防的方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学术上对不健全行为的处罚机制,制定适当可行的处理方法,制定法律的、有规律的规定。三、高中应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上舞弊活动机构,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上不正当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审查机构。学术委员会设立执行机关,推进学校的学风建设,调查和评价学术上的不检点行为等业务。四、高中党委和行政部门根据学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学术冒失行为进行警告,直至开除学籍为止给予行政处分。涉及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将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取消经费、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在一定期间内取消其申请研究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检查的结果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五、高中在调查处理学术上的舞弊行为的过程中,调查事实,掌握证据,查明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必须对通报者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者维持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高中应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主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将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特别是新教师培训所前面的培训的必要内容,并纳入本专业学生和研究生教育中,将学风的表现作为教师评价的重要内容,将学风建设的实绩作为大学各级领导干部考试的重要方面,将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形成教育的长期效果机制。七、高中通过校内报纸、广播、电视台、网络、橱窗等各种有效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是学术模范模范表现力和学术舞弊行为典型案例教育警告作必须以发挥作用、遵守学术道德为荣,努力创造出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优点。气氛很好。
、各大学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大学学术上的不当行为处理工作的指导,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推进大学风建设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大学(包括私立高中)的学风建设业务进行指导和调整。九、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严肃处理学术上的不慎行为,并及时向我部汇报加强学风建设的相关实施情况。
年年底前,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特别检查。教育部二零九年三月十九日毕业时,重视网络检查,大学授权个人,提供与学校相同的网络系统。保证结果和学校一样。